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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个异地在杭商会秘书长赴湖州德清莫干山学习《杭州市异地在杭商会正规化建设大纲》

来源:杭州市国内来杭投资企业联合会 时间:2011-11-10

             二十八个异地在杭商会秘书长赴湖州德清莫干山学习   

              《杭州市异地在杭商会正规化建设大纲》

                                            

              11月3日、4日杭州市经合办处第三次组织学习

              《 杭州市异地在杭商会正规化建设大纲》

 

                                   学习一角

                         汪建龙组织学习

                           汪建龙组织学习

 

                                    

                             参观民国上海大亨张啸林莫干山别墅              

                                                                                                                                                                                                     

                          剑池三剑客 汪建龙 余新洲 商良勇

 

杭州市异地在杭商会正规化建设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异地在杭商会(含协会、联合会等形式)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划以外由同一原籍地在杭投资,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依法在杭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异地在杭商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好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发展战略和政策,响应和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 要求,同时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建议和相关要求,正确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发挥作用。

(二)贯彻落实服务会员的宗旨。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积极组织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引导会员企业关注和参与杭州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活动和在杭举办的各类经贸合作交流活动,引导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共同打响杭商品牌。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简称市经合办)是异地在杭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建立原则

 第四条   申请成立异地在杭商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令),《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9】75号)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   异地在杭商会的理事会及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应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异地在杭商会(协会)的成立、撤销或变更,由发起人或商会提出申请,经市经合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异地在杭商会需建立分支机构(分会)的,原则按照行业分类分设,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市、县登记的异地在杭商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上一级异地在杭商会。

 第八条 异地在杭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异地在杭商会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地应设在商务楼等适合办公的地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条 异地在杭商会应聘请专职人员担任秘书长,并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节   年检工作

 第十一条 异地在杭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要求参加年检。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异地在杭商会《章程》规定,建立权责清晰、规范完备的社团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异地在杭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表决。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由决策机构根据异地在杭商会《章程》任命或聘任,主持异地在杭商会日常工作,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各项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按民主程序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依法对异地在杭商会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根据异地在杭商会建设和发展需要,可聘请专家学者成立商会咨询委员会。

 第二节   部门设立

 第十八条 异地在杭商会应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选聘素质高、有专长的人员负责,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主持异地在杭商会日常工作,落实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制订和落实各项工作计划,负责异地在杭商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服务部门:负责会员发展、教育培训、信息服务、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宣传联络部门:负责异地在杭商会的宣传策划、网站管理、会刊编辑、文体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异地在杭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其它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三节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异地在杭商会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异地在杭商会中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与其它异地在杭商会联合建立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异地在杭商会建立的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受中共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机关党委的领导,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中共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机关党委。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了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异地在杭商会,要根据《党章》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正常开展党支部活动,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异地在杭商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各异地在杭商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各类会议。

 第二节 换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异地在杭商会必须按照章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按时进行换届。

 第三十条    异地在杭商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提前一个月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迟。延迟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节 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异地在杭商会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异地在杭商会必须有独立账户,账目清楚,经费来源合法,使用合理。

 第三十三条 异地在杭商会必须制定明确的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异地在杭商会必须适时公布财务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三十五条 异地在杭商会资产应造册管理,内容清楚。资产的使用合理合法。

 第四节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异地在杭商会应有专门的场所和专柜保存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 异地在杭商会的证照应有专人保管,有关证照应挂在固定、醒目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异地在杭商会的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有明确的印章使用制度。

 第五节 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异地在杭商会应认真执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应提前7天将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安排书面报市经合办和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市经合办和市民政局视情派员指导和监督。

(一)异地商会召开成立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或其他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二)举办面向社会的展览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

(三)参与竟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四)开展与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的活动或项目,接受境外捐赠及其它涉外活动等。

(五)异地在杭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当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职能建设

 第一节 加强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建立健全会员档案资料和相关资料,建立会员企业的基本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异地在杭商会的会员应为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发展会员应坚持入会条件,严格入会程序。

 第四十二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定期走访会员企业,了解并反映情况,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及时制定各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做好工作总结。

 第四十四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及时传达和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和会议精神,及时报告异地在杭商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四十五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讲座。要根据会员企业发展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第二节 服务两地经济

 第四十六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在服务两地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积极配合两地政府组织各类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引导会员企业在两地投资、创业、发展,为促进和深化两地合作交流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积极参与杭州的政治、经济生活,关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主动参政议政,为杭州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十八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关注杭州社会发展,关注民生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节 发展商会文化

 第四十九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积极建设网站、会刊、简报等有效的宣传载体,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政策和信息,宣传先进典型,研究商帮文化,丰富商会文化,进一步扩大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杭商品牌。

 第五十条 异地在杭商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会员企业之间加强了解,增进感情,促进合作。

 第五章 等级评定

 第五十一条 市经合办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本大纲另行制定评定细则和评分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在杭州登记注册并在外地设立的杭州商会组织参照本《大纲》推进规范化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大纲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经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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